添加日期:2018年1月4日 阅读:2285
“规范人社行政行为,积极与医保行政部门沟通,加强对全省医保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协议管理,在确保医保个人账户基金安全合理使用的同时,依法切实维护协议零售药店按照工商部门注册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高毅、刘令安、朱光葵、刘朝晖等4位省人大代表提交的《关于依法保障医保协议药店按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的建议》进行答复。湖南省人社厅发话了:医保协议药店不能经营非药品缺少法律依据,也超出了医保部门的职责范围!
湖南省人社厅:依法切实维护协议药店按照工商部门注册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
2017年1月18日,湖南“两会”期间,省人大代表高毅、刘令安、朱光葵、刘朝晖提交了《关于依法保障医保协议药店按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建议》指出:近几年来,为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湖南多地医保部门规定,医保协议药店不得经营除药品以外的化妆品、食品和日用品(以下简称禁止非药品经营),包括国务院提出在药房试点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国食健字号的保健品,有些地方也不允许在医保协议药店陈列销售。医保协议药店一旦违反上述规定,轻则罚款,重则暂停协议甚至取消协议资格。为了更好地发挥医保协议药店在疾病的预防保健和慢性疾病管理中的作用,为顾客提供更多的健康产品及服务,促进湖南药品零售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建议省人社厅依法保障医保协议药店按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统一明确各地医保经办部门废止医保协议药店不得摆放、经营非药品的不合理规定。
接到由省人大常委会转交的《建议》后,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高度重视。根据高毅等代表的提案要求,省人社厅对全省协议零售药店的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因各市州财政分级管理,医保实行属地化统筹,各地根据当地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制定政策。因此,在管理方式和措施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湖南省直医保和长沙市医保对零售药店管理实行“同城同协议”的原则,统一协议文本,统一管理措施,统一挂牌标识。《长沙城区医疗保险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条明确规定“店内销售‘生活用品’或‘普通食品’等医保政策规定不予刷卡支付的商品时,必须设立专柜摆放,明确标识为‘非医保刷卡区’”,表明长沙医保部门对政策规定不予刷卡支付的商品并未规定不得陈列、销售,仅要求设立专柜专区摆放。但仍有部分医保经办机构为维护个人账户基本功能,杜绝医保卡变“购物卡”现象,通过协议规定零售药店不得陈列和销售除药品以外的化妆品、食品和日用品等。这一做法,确实缺少法律依据,也超出了医保部门的职责范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药店的经营发展。
湖南省人社厅答复为:今后,我们将结合贯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法制人社建设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5〕1号)文件精神,规范人社行政行为,积极与医保行政部门沟通,加强对全省医保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协议管理,在确保医保个人账户基金安全合理使用的同时,依法切实维护协议零售药店按照工商部门注册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
医保药店非药品限售令、禁售令何时休?
多元化经营是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零售药店非常成熟的一种业态。亚洲一些国家,如菲律宾、泰国、印度等国,业已实现传统药房的转型,开展多元化经营,为顾客提供从药品到保健食品、功能性食品、化妆品、便利生活用品等一站式、全方位的健康服务。
在我国,实体药店也在寻求转型。随着我国医疗保健体系、药品监管体系和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零售药店的工作已从单一的医药流通的终端,成为医疗保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12月,商务部发布《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规划》提出:“创新零售服务模式。支持发展专业药房、药(美)妆店、‘药店+诊所’、中医(国医)馆等新型零售经营方式,倡导一站式服务和个性化服务。推进医养结合,鼓励与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养老机构和家政服务机构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和医疗用药服务。”
近几年来,消费者健康消费的理念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意识到药疗的局限性及药源性疾病所带来的危害性,更加注重预防与保健。零售药店响应《“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及《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贴近顾客需求,将传统药房发展为顾客全面提供药品、保健食品、功能性食品、化妆品、便利生活用品的现代药房,这些兼具健康药房、保健服务中心和便利商店等特点的社区药店越来越受到社会肯定与顾客欢迎。
截至去年11月,中国药店总数达到447034家。2016年,药店零售终端的销售规模为3377亿元,其中非药品销售规模为930亿元,占总销售规模的27.54%,同比增长12%。预计2017年整体零售市场规模将达到3647亿元,同比增长8.0%。多元化经营呈良好的稳步增长态势。
药品零售行业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零售药店在平抑药品价格、方便群众购药、促进就业、拉动内需、创造财政税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作为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地方政府“一刀切”地叫停医保药店非药品经营,必将给零售药店的经营管理带来冲击,长此以往将严重制约药品零售业的生存与发展。
零售药店经营非药品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如依法取得各类前置许可及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即具备经营《营业执照》中许可的各类商品的法定权利。目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零售药店销售非药品类商品设置禁止性条件,有些还是国家鼓励由零售药店经营的品类。然而,近年来部分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却在医保准入方面设置障碍,以放弃非药品经营作为医保准入条件之一,这是以行政手段干预零售药店的经营自主权,违反了“法无禁止性规定即可行”的法理原则,缺乏审批依据。
2016年5月,云南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云人社发[2016]149号),明确全省范围内的医保药店按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
不可否认的是,为了增加营业收入,部分协议零售药店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放松了对自身的管理和约束,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违规操作,打起了医保政策的“擦边球”,给医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带来负面影响,也给医保部门增加了监管难度。*后,逼得医保部门不得不出面干预,采取取消零售药店非药品经营的管理方式。这种经营上的“猫捉老鼠”违规和监管上的“一刀切”,不仅增加了运营和管理的成本,也恶化了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良好关系。零售药店要在医保专款专用的*后一公里,真正起到一个看门人的作用,不要为了一己私利践踏监管红线。自觉做好参保群众“救命钱”的守护卫士,才是经营王道!
说到底,医保部门规定医保协议药店不得经营非药品,主要还是担心医保卡超范围刷卡,医保卡变成购物卡。这些问题可以借助于医保制度建设(如规定医保支付范围内以外的物品要分区摆放,明确标识区分“医保支付”和“非医保支付”等)、网络实时监控、加大违规违法成本、加强行业自律以及消费者监督等办法加以解决,达到治标又治本的目的。目前部分医保部门一刀切的简单做法,是以行政命令代替日常监督监管。通过行政规定医保协议药店不允许经营非药品,医保协议药店自主经营的权利被剥夺,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建议医保部门加大稽查和处罚力度,明文规定严禁参保人员用医保卡刷卡消费生活用品、日用品、化妆品。如违规刷卡消费,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建议医保主管部门加快医保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通过现代信息技术监管手段解决医保药店违规刷卡行为;医保部门可以设立举报奖励制度,调动广大消费者来监督举报,对举报依法依规查处;同时我们也呼吁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自律和相互监督,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业经营秩序。
*近几年,湖南省委、省政府坚持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作为“法治湖南”建设的核心和重点来抓,《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提出: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2016年10月,湖南省委、省政府提出全面打造法治湖南建设“升级版”目标,要求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边界,压缩“弹性空间”,“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文章来源:
1.凡本网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的所有作品,均为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1168医药招商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http://www.1168.tv”。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1168医药招商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邮箱:1753418380@qq.com。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