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出台!医药代表实名备案,要签廉洁购销合同!

    添加日期:2017年8月9日 阅读:2652

    2017年8月8日,安徽省卫计委发布通告,公开征求《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稿》包括医药代表实名备案,签署廉洁购销合同等要求均被写入。

    该《征求意见稿》的出炉,意味着安徽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对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上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精确打击”,及时封杀行贿企业及人员,限期禁止其再参与公立医院采购活动。

    《征求意见稿》原文:

    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和《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国卫纠发〔2017〕1号)要求,现对健全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指:在购销活动中,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生产、经营产品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并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组织查实的行为。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专指:凡参与本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交易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向采购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商业贿赂的记录。不包括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医药购销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判定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的;

    (四)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良记录信息收集、认定与公布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接到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所列情形有关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因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而被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或本单位工作人员被追究党纪政纪案件中涉及到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等文件资料和根据相关信息填写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报送表》(详见附件1)。

    (二)县级、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查处或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所列行为企业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药管中心)、省属医院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省医药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省医药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进行核实。

    (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前,省医药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书面告知有关单位或其代理人(详见附件2)。有关单位或其代理人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15个工作日内,向告知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听证,但听证内容不包括有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逾期未将告知书签署意见和签名返回告知单位的,视为无异议。邮寄无法送达的,在省卫生计生委政务网站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日。

    (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省医药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省卫生计生委法制机构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程序执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核实结果和听证结论,确定是否列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五)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单位,省医药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及时予以公布。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应用期限为2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消除,但2年内被发现另有行贿行为的除外。不良记录公布事项包括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人员姓名和职务、违法事由、有关判决和处罚决定文书、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四、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应用

    (一)对一次列入我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全省医药集中采购工作机构2年内不得接受其生产、销售产品的集中采购或配送资格申请。

    (二)对一次列入其他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其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对该企业的产品在我省范围内组织医药集中采购时应作减分处理,具体减分标准在医药集中采购方案中予以明确并执行。

    (三)对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各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近一次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全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2年内不得接受其生产、销售产品的集中采购或配送资格申请。

    (四)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是该不良记录的主要责任人,直接参与行贿等人员是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采取任何方式注册新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交易的生产、经营企业,包括作为新公司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新企业、公司应同样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在处理时限内的,按所剩余时间延续处理。

    (五)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药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在医药集中采购时,应当查询安徽省及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网站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总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总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六)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等采购合同时,必须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详见附件3),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廉洁购销合同的签订方应当与采购合同保持一致。

    (七)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药管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行业作风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深入推进源头治理,进一步规范医药购销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药管中心)应当与司法机关和监察、财政、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互相通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及时、准确掌握商业贿赂不良行为的单位或其代理人信息。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药管中心)负责辖区内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企业的信息收集、核实、汇总和上报工作。省医药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汇总、核实,并在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完成或在核实工作完成5个工作日内,将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相关内容在省卫生计生委政务网站、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予以公布,公布后一个月内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

    (五)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药管中心)应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本实施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卫生厅《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卫药秘〔2014〕165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赵帅超 WWW.1168.TV 2017-8-9 16: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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